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会章及会章实施附则(第三次修订)于2010年11月3日长执会议修订,
并于2010年12月19日教会会友大会通过。
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会章及会章实施附则(第三次修订,中文版) (word 文档)
美国南卡罗莱纳州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会章
条款1:名称
本教会的名称为「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
条款2:宗旨
本教会的目的在荣耀神。为达此目的本教会的存在乃在于敬拜与服事神;教导神的话语;宣扬神的救恩;圣徒彼此的建造、团契、与训练;追求圣洁,因为不洁的人不得见神的面;对各种身分和种族的人都竭诚服务。
条款3:信仰告白
1、 我们相信新旧约圣经的经文,因为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全然无误,也是我们信仰与生活的最高权柄
(提后3:16; 彼后1:21; 诗119:89; 约12:47-48; 启22:19)
。
2、 我们相信神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同位并永在的真神
(创1:1,26-27; 赛44:6;
太28:19; 林后13:14; 申6:4) 。
3、 我们相信人乃是按神的形像造的,人因犯了罪而导致了肉体与灵里的死,灵里的死便是与神隔绝。我们也相信全人类都有与生俱来的罪性,当他们负起道德责任时,他们将明白他们在意念、言语与行为都犯了罪
(创1:27; 罗1:18,3:23,5:12; 诗51:5) 。
4、 我们相信耶稣基督因著圣灵成孕,从童女马利亚所生,是全然的神也是全然的人 (太1:18,22-23; 约1:14;
腓2:6-7) 。
5、 我们相信主耶稣基督按经上所说为我们的罪受死,代替了我们的罪。凡信他的人都因他的宝血罪得赦免 (罗5:8; 弗2:8-9) 。
6、 我们相信主从被钉的身体复活,相信他升入高天,现在在天上以大祭司的身分为我们代求 (林前15:1-4; 徒1:9; 来7:22-25)
。
7、 我们相信蒙福的盼望,便是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会有形有体的再次降临并治理全地 (徒1:11; 帖前3:13,4:14-17;
启19:7,20:15) 。
8、 我们相信凡从圣灵重生,因信心而信靠主耶稣基督的人都因此成了神的儿女 (约1:12-13,3:3,5,7)。
9、 我们相信得救的人都有永生的确据与永远的祝福,而不信的人将永被定罪 (3:16-18; 约一5:11-13; 启20:15; 可9:48) 。
10、 我们相信基督设立了浸礼与圣餐让圣徒遵守直等到他再来(太26:26-29; 林前11:23-26; 太28:19-20)。
条款4:会员
本教会会员应当接受主耶稣基督为个人的救主。会员申请人应能分享个人在基督里的见证,并渴慕持续的过个基督徒的生活。若申请人过去未曾受洗,便当受洗。教会会员应当对本教会的教义、会章都有正确的态度,并愿顺服教会的带领。教会同工在确定申请人的信仰后审核并接受申请人成为会员。
条款5:治理
本教会的所有行动与功能均以耶稣基督为元首与最高权威。在基督以下教会由牧师、长老、与执事成立长执会来代表会员执行日常会务。在所有事务上,长执当以合一达成共识,并寻求与追随基督的旨意。
条款6:隶属关系
本教会在组织上不隶属于任何差会系统。但教会鼓励与其他持守共同信仰和目标的教会团体团契合作。
条款7:解散
本教会按美国国税局501(c)(3)
非营利事业法规成立。教会的成立完全以推广宗教、教育与慈善事业为目标。若本教会面临解散时,教会所有产权得依当时国税局501(c)(3)
非营利事业法规或其后的修改法规,依法转移至会员选择的其他宗教、教育与慈善事业为主的非营利事业。本条款所列各项内容不得更改。
条款8:会章修改
会章修改需召开特别会议,经过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并投票赞成。特别会议需至少于会议四周前以书面通知会章修改内容。
美国南卡罗莱纳州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会章施行附则
本施行附则乃依据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会章为基础以管理教会事工。
条款1:教会会员
1.1 会员资格
教会会员乃一位信徒在一特定地区对一个教会表示忠诚的一种方式。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会员当认耶稣基督为个人的救主,并在个人每日生活中有救恩相称的的生活表现;
2. 曾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受洗;
3. 在过去三个月中经常参与教会的聚会;
4. 大致同意教会的会章、目的、方向、管理与管教;
5. 年龄在十六岁(含)以上。
1.2 会员责任
每位会员都应履行下列责任:
1.
愿以经常参与教会聚会和祷告会、财务奉献、并按神所赐各样恩典回馈等方式来分担维持与发展教会的责任。
2.
维持每日的晨更、读经和祷告,寻求神的旨意与祝福,为个人也为教会与教会领袖代祷。
3.
经常寻求主在个人生命的各层面使个人学得更为顺服,也特别寻求神使我们更能彼此相爱与达成差传的大使命;
4. 积极参与教会会员大会中的各项决策过程。
1.3 申请程序
有意成为本教会会员者当填写一份申请表。教会长执会当尽速批准申请案,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会员所有权益均于会员资格通过后立即生效。
1.4 教会管教
若某位会员的生活与行为违反神的话语,教会长老会将要求会员提出解释。长老会也可能按圣经中所设的原则实行管教。
1.5
终止会员权
会员得通知长执会自愿撤销会员权益。
若会员移居外地,则会员资格将自动取销。教会鼓励移居外地的会员尽快在新的地加入并参与本教会持守相同信仰教会。
若会员持续一年未参与教会聚会,或无法继续维持会员资格,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1.6 会员类别
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会员可分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两类。符合会员资格的成员可申请成为正式会员。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得申请成为临时会员:1) 申请人在本地仅作短暂停留,2) 申请人的母会不在附近,3)
申请人愿意成为克莱姆森华人基督教会会员,4) 除成为临时会员外,申请人所属母会不允许申请人隶属于其他教会。在会员权益上,正式会员与临时会员均享有同等权益。
条款2:圣礼
2.1 浸礼
本教会视浸水礼、点水礼或以水浇灌同样符合圣经的原则,也同样代表信徒与基督同死、同埋也一同复活。若可行浸水礼时,本教会鼓励以浸水礼施洗。于本教会受洗并符合本施行附则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信徒均得成为本教会会员。其余符合条件但因特殊状况而无法成为会员的信徒可取得长执会许可豁免会员权益。
2.2
主餐(圣餐)
圣徒当定期领圣餐。本教会欢迎每位得基督宝血买赎,受洗归于基督的圣徒共领圣餐,但本教会劝勉信徒自我省察后再领用圣餐。
条款3:会员会议
3.1
会员大会
每年十二月第三或第四个主日教会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目的在于选举同工、通过年度预算、听取长执会的事工与财务报告、为教会需要如呼召牧师、寻找新的教会地点等事项在主前祷告寻求。
长执会当于会前三星期前公布会员大会的日期、讨论事项与提案。其余提案或修正案需由两位以上会员于至少两周前向长执会提出。这些提案及长执会可能提出的相对提议或修正案等均应由长执会在会员大会一周以前公布。
3.2
临时会议
临时会员大会得由长执会视情况需要于会前至少两周前通告。当紧急状况时长执会得于短于两周内通告开会。
3.3 法定人数与投票
当超过半数以上会员参与会员大会时即达法定出席人数。会议未达法定出席人数时得延期至少两周举行。会议延期通告当于顺延的几周主日时宣布。若会议接连三次因未达法定出席人数而无法召开,则所有提议事项都将被撤销。
条款4:教会组织
4.1
长执会
长执会由牧师、长老与执事组成。长执会当在执事中推选一人为长执会主席。长执会主席当协助牧师计划与推展教会事工。长执会主席当召开并主持长执会议。当长执会主席因故无法执行任务时当委托其他长执当代理职务来召开并主持长执会议。
长执会鼓励各执事根据事工需要来邀请其他同工成立各自的事工委员会,并与委员会同工经常商讨及推动事工内容。长执会当每月召开月会来共同祈求与商讨会务。长执月会当包括与讨论会务有关的同工参加。长执会当于每年度或时机需要时向会员报告会议结果。
长执会月会的法定出席人数为现任长执人数的四分之三。现任长执定义为按规选出、愿意参与服事并无任何障碍行事的长执同工。长执会临时会议,包括为特别讨论召开的临时会,同样以现任长执人数的四分之三为法定出席人数。长执会所召开的临时会需于会前三天通知方为有效。
当面临特殊紧急状况时,长执会得不必事前通知而召开长执会紧急会议。紧急状况如对生命或个人安全有害、教会会产会遭到重大损失或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等状况均需长执会立即采取行动以免教会受害。紧急长执会得以电话或其他合理的联系方式进行。
长执会紧急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如下:三位长执,其中至少一位为牧师、长老或长执会主席。
长执会紧急会议的决定需无异议通过方为有效。紧急会议的召开与决定需于合理时间内透过适应途径如电邮或电话等通知未能参加会议的现任长执。若情况允许,紧急会议的决议事项应于下一个正式长执会时追认。紧急会议的决议事项也可能因情况改变或意见不同而于正式会议中修改。
4.2
牧师
牧师负责监督教会全部事工。牧师为长执会与各委员会当然委员。牧师当从主领受托付来装备信徒。透过讲道、教导、训练与牧养来传扬福音并建造基督的身体。牧师需符合提摩太前书3:1-7与彼得前书5:1-4中所列长老的条件。教会长执会每年当对牧师的事工提供回馈。
当牧师出缺时,长执会当成立牧师聘募委员会来寻求蒙召传道、符合长老资格、能达成前列教会目标的牧师人选。聘牧委员当包括长执会与会员代表,并经会员大会过半数以上出席会员投票赞成通过。选任的牧师需经过半数会员认可,并得特别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过。在召开牧师聘牧特别会员大会前,全教会当分别一段时间为牧师聘牧特别祈祷。
牧师与教会当签订二至五年、可续聘的契约。契约内容由长执会推荐并经教会会员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过。
牧师辞职需在至少六个月前通知长执会。但当牧师教导异端或在个人生活与见证上违背神的话语时,教会得透过长执会并经所有会员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过,要求牧师卸任。若长执会考虑要求牧师卸任,全体长执应迫切以祷告寻求神的旨意,并积极联络有经验的牧师长老来寻求他们的帮助。
教会得于需要时按立牧师。被按立牧师的候选人需在本教会服事至少一年以上,并经长执会的推荐、会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投票通过,且投票赞成的会员人数至少为教会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一旦教会通过牧师按立候选人,长执会当邀请至少三位牧长成立评鉴委员会来评定候选人的信仰及恩赐。在评鉴委员会认可后,长执会当安排牧师按立仪式。
4.3
长老
长老需符合提摩太前书3:1-7与彼得前书5:1-4所列的条件。长老和牧师当信实的分担监督教会事工与牧养会众的责任。长老当以祷告来寻求教会事工的方向,并在解明教义与需要对会员采取管教行动时提供合乎圣经及属灵的教导。
长老候选资格包括长执会的推荐与每位候选人经过会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投票通过且所得票数超过全体会员人数半数以上。长执会在经过以上认证过程后当邀请至少三位牧长来评定长老候选人的资格与恩赐。一旦邀请的牧长认可候选人的资格与恩赐后,长执会当安排长老的按立仪式。
现任长老得因健康状况、迁居、或其他个人的原因请辞。
长执会有权因长老的异端教导与失德行为建议全体会员取销长老的位分。这样的建议需经会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投票通过。当长执会建议取消长老位分时,全体长执当迫切祷告来寻求神的带领,并积极寻求教会合一。
4.4
执事
教会每年选举至少五位执事,每位都需符合提摩太前书3:8-13的条件。被选任的执事会被指派负责特别的职务以便协助牧师、长老管理教会事工。牧师、一位长老、一位执事、与至少一位会员代表成立提名委员会推举执事。提名委员会中的会员代表需通过会员大会过半数出席会员通过。提名委员会当以祷告寻求神忠心的仆人使女以建立基督的身体,并寻求会员的建议。被提名的执事候选人每位均需经过会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投票通过。
执事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牧师、长老应与众执事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思想并推动教会事工。
4.5
一般原则
当长老人数降至法定人数以下,或牧师职务从缺时,长执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暂代责任。
条款5:职称与职务
教会职称列举如下。同工的职务指派由长执会互选产生。当同工人数不足时,一位同工得同时负责一项以上的职务。
5.1
长执会主席
长执会应从执事当中推举一位作为主席。主席负责召开长执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主席当与长执会共同计划长执会议讨论事项,并协调教会执事事工的分派。当牧师职位缺席时,主席当与长执会共同担当教会责任。
5.2 灵修
灵修执事负责计划基督徒教育,包括主日讲员、主日学、祷告会、退休会、培灵特别聚会、教会读经计划、查经小组等。
5.3 敬拜
敬拜执事负责主日崇拜及各种敬拜节目的安排如音乐、诗班、浸礼与圣餐等。
5.4 宣教
宣教执事负责制订宣教策略、开展宣教训练、及支持和实施本地(如福音营)与国际宣教等。亦与儿童
AWANA 节目及青少年事工的负责同工进行日常联络,并将沟通结果及时汇报给长执会。
5.5 关怀
关怀执事负责组织对全教会会友的个人,家庭在日常生活和属灵生命两方面实施关顾,并依据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引导和鼓励。
5.6 秘书
秘书执事负责一般会议及长执会议的会议记录、保管教会会员记录、登记教会新人、印发教会通讯录、分发教会书刊及开会通知、教会网站的更新与维护、教会图书管理、教会档案文件保管,外来讲员联络等。
5.7 司库
司库执事保管教会款项、照管会员奉献、印发每月收支报告、及编列预算。每年年度结束后,司库需按时发表教会全年的收支报表。
5.8 活动
活动执事负责教会全年的活动计划,安排(饮食、车辆)与实施。活动包括:节日聚会(中国新年、复活节、感恩节、圣诞节)、迎新、出游及本地户外活动等。
5.9 学生团契
学生团契执事负责带领学生团契同工策划学生联谊活动,实施学生关怀,跟进慕道学生,以及规划周五团契聚会的形式和内容等。
5.10 总务
总务执事将积极配合各执事的事工,主要负责购买教会日常各项活动所需各类物品,预备各种会议场地及会后场地清理,提供会产维护。
条款6:财务
教会事工需由会友十一奉献与对神的自由奉献来维持。教会不应向非信徒劝募(箴15:8)。神的工作必须按神的供应来完成,神的供应也必丰盛有余(林后9:8;腓4:19)。
条款7:教会财产
教会财产权包括所有动产不动产,所有财产均由教会依法拥有。
教会财产应用于教会的目标与活动。教会财产未经长执会许可不得转借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教会财产的维修管理由总务同工负责。
所有教会的购买与出售会产事项均需经由长执会的推荐,并经会员大会四分之三出席会员通过、且票数总数超过教会全体会员半数以上。
条款8:特别条款
对本施行附则中未列举事项,长执会得针对特殊状况作最后决定。
条款9:附则修正
所有附则修正提案需于会员大会两周前提出。附则修正提案需由来自不同家庭的至少三位会员以书面在会员大会四周前向长执会提出。所有附则修正案均需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2010年11月第3版修正)
"至于我和我家,我们必定事奉耶和华。"(约书亚记 24:15)
"But as for me and my household, we will serve the LORD." (Joshua 24:15)